山西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 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

10.12.2015  08:59

根据《信访条例》和《山西省财政厅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国家信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经对信访人向我厅反映的问题

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批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2)全省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贷款项目未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未按照赠款法律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未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处罚

(2)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3)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执行审计业务的处罚

(4)对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5)对注册会计师违规执行审计业务的处罚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处罚

(7)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8)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未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资料,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9)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违法使用本机构名义、违法使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以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的处罚

(1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12)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15)对中标供应商、非招标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

(1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19)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建立有关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的处罚

(20)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1)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2)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3)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和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2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26)对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27)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按规定日期结账的处罚

(28)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9)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

(30)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1)对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处罚

(32)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非法获益的处罚

(33)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的处罚

(34)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理

(35)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回避规定的处罚

(36)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处罚

(37)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38)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39)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40)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

(四)不服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审批

(3)对债务人违反转贷协议,没有按时足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

(4)对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5)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解决和纠正问题的处理

(6)农业综合开发省立项产业化经营项目审核

(7)农业综合开发省立项科技推广项目

(8)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项目评估核准和备案

(9)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合伙人或者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转入该所手续,未依规定进行有关事项备案,未对分所实施统一管理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理

(10)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审批

(11)农业综合开发省立项土地治理项目审核

(12)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

(1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4)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转让事项初审

(15)国家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初审

(16)国家农业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初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参加第一部分第三项所列40类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除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获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