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从六个方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07.07.2015  11:39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活动,近期省财政厅制定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编实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应列尽列、应采尽采。

二、明确政府采购办理时限。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后20日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转移支付和追加的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在指标文件下达后10日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预算单位在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方式经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负责人、承办人,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机构核定的时间,委托事项及办理时限。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项目技术复杂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予以发布。招标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采购结果公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发布。

三、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按规定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信息公告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或阻碍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评审专家使用方的申请,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应在法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报本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支付。

四、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完善内部政府采购评审操作流程制度,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应在开标现场录音、录像的监控下进行,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音像资料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调查处理采购活动相关问题的证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强化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专家库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辖区内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六、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