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劳动争议中举证不能

23.08.2016  16:33

 

作者:蔡笑

 

小陈是某商贸公司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小陈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商贸公司同意依法向小陈支付该笔款项,但双方就小陈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存有分歧。小陈主张,公司以财务人员的个人账号向自己转账支付工资,但工资支付周期、支付金额并不固定,应按照银行明细中的转账款项之和计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商贸公司主张,小陈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财务转账支付的款项中除工资款项外,还有招待费用、报销款等款项。经核对,小陈银行明细中的各笔款项在支付周期、支付金额上并无规律,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实际支付情况推断出小陈的工资标准。商贸公司并未以书面方式与小陈约定过工资标准,商贸公司也无法提交有效的财务凭证证明财务人员支付的款项中包含有报销款、招待费用。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商贸公司以一次性解决双方间所有劳动争议纠纷为前提向小陈支付了调解款。

评析:商贸公司与小陈就工资标准存有分歧。然而,商贸公司并未与小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小陈就工资标准作出过明确书面约定。在此情况下,商贸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通过小陈提交的银行明细,可以看出商贸公司以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不定期、不定额地向小陈支付款项。商贸公司虽然解释称,以上款项中除了工资外还有报销款,但并未就此提举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从实际的银行转账情况,也无法推断出小陈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在此情况下,商贸公司就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幸而,本案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来源: 2016-08-17  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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