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26.12.2018  06:20

近日,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界限。

负面清单》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了以往政府采购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了负面清单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负面清单》涵盖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两大类别,包含了资格条件禁用、商务条款禁用、采购需求禁用及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等内容,明确了50项禁止设置条款,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了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