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联动”全程调解 20年纠纷尘埃落定

17.12.2014  18:54

本网讯(记者 陈伟 通讯员 刘效青)近日,在忻府区法院民二庭经过院领导的直接参与和庭长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终于成功调解了一起二十余年前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有效消除了可能引发的信访隐患。

      张某原系忻州市陶瓷厂临时工,因被厂部开除等事由多次找原厂长石某要求重新处理。1989年4月14日下午,原厂长石某在厂门口坐上由王某驾驶的本厂工具车准备回家时,张某爬上该工具车车斗,王某要求张某下车遭拒后,王某将张某拉下车。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造成其伤害后果,于199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石某的刑事责任,经法院刑庭审理驳回张某的起诉,于是张某于1994年3月1日以民事纠纷再次向法院起诉,张某起诉称王某将其拉下车时,致其摔倒受伤,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误工、陪侍、营养等各项损失共14000元。法院于1994年11月25日以医疗费赔偿纠纷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原山西省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999年6月28日,原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忻中民再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经再审审理,于2000年8月28日以(2000)忻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后,原审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于原山西省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00)忻中民二终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重审期间,因原审原告张某所提供的原始医疗单据需调卷后才能一并审理,案卷材料又不能调取,2001年11月30日法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2年3月25日,本案中止事由消失,恢复诉讼。该案件时间跨度长,如不慎重审理,势必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民二庭庭长王天理以及主审法官米玉凤在多次与案件当事人接触中也了解到,当事人特别是张某情绪激烈,声称如不能按其心事解决,就会不断上访。考虑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就不断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希望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能够调解解决,但几经努力未果,案件如期开庭。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仍不放弃调解,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调解仍没有起色,本案的调解陷入僵局,合议庭只能进行合议并制作判决书,分管副院长刘有林及时签发了法律文书,但也提醒合议庭下判要慎重,不能引起新的上访,并主动与原企业主管部门经贸局的相关领导联系,希望继续做调解工作。经贸局及相关人员也非常重视,主动配合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给付张某医疗、误工、陪侍、营养等费用及诉讼费共3000元,案件圆满解决。张某在拿到王某给付的3000元后,激动的说:“20多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谢谢领导,谢谢法官”。当被问到对调解结果的意见时,张某说,自己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保证不会去上访。

      案件终于可以结案了,无论是分管副院长、庭长、还是合议庭成员,心中都无比喜悦。当前,法院受理的案件纷繁复杂,特别是有些当事人稍不顺心就拿上访相威胁,这是对每一位审判人员能不能破除机械办案、就案判案,着力提高和谐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能力的真正考验。审判实践证明,调解确实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利器,不仅可以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彻底解决纠纷。忻府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广泛应用“三级联动”全程调解工作方法,收到了积极的工作成效,也探索总结了诉讼调解工作经验。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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