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
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凡不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缴费的其他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等参保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参保缴费所在地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原退休审核改为“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关于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标准核定及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确定和调整交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直接办理。
三、对参加工作时间与实际缴费起始时间一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各项规定,根据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事实,依据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对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不清,工种名称有涂改,工种没有列入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齐全、准确、清楚,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审核、审批等工作,责成专人负责。对职工退休的申报,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对申报时故意隐瞒事实,抽取判刑、开除等惩处重要材料,涂改出生年月和工种,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