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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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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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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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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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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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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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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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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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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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设施面积符合GB50317-200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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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设施面积符合GB50317-200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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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有病害畜禽及产品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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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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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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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畜禽和畜禽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非包装畜禽产品,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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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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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配备符合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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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屠宰技术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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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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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屠宰厂(场)应当依法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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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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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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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示★的验收项目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的标准
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