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05.02.2016  19:20

作者:徐小飞

 

虚假诉讼发生的形式多样、发生的环节多样,发生的动机多样,要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并非易事,但并非无规律可循,法官更不能无所作为。

当前一些地方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激增,虚假诉讼分布的案件类型逐年广泛,并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商事诉讼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各种机制中最为权威、最有效的途径,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总有少数不法分子恶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较为普遍,且有日益增多现象。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制定规章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先后下发《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查“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省内各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其中混杂着一定数量的虚假诉讼的实际情况,出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虚假诉讼极大降低了民商事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使民商事诉讼这一保障社会安定的最后公权力救济手段面临着巨大冲击,也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有学者认为:“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虚假诉讼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大力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有学者甚至呼吁将虚假诉讼单独入罪。但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制度效益的最大限度发挥不在于事后惩戒,而在于事前的识别和预防。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前提在于有效识别虚假诉讼,只有准确而有效地发现虚假诉讼,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形成强大威慑力。

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及财产纠纷、企业破产、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领域,主要方式表现为虚构债务和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形式。法官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要采取特别审查措施,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以笔者审理的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由于笔者之前接触过此类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故特别注意对该案真实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的审理,经过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和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果然发现该案为虚假诉讼。

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恶意串通后虚构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异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一是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他们容易达成“攻守同盟”;二是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来看,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三是从当事人之间的配合情况来看,原被告配合默契,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轻易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四是从当事人出庭情况来看,有的当事人从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也可能伪造,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五是从案件的审理期限上看,虚假诉讼多发生在简易程序中,审理的天数明显较少;六是从案件的结案方式上来看,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异常容易。有时候某一虚假诉讼案件呈现一种特征,有时候综合出几种特征,法官要善于甄别、判断。

虚假诉讼具隐蔽性强、可预测性差等特征,如何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要进一步提高素质,增强办案责任心,提高取证、查证、认证及心证的能力和水平,恪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去伪存真,透过迷幻的现象看清诉讼纠纷的本质,如此才能有效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具体而言,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可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追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审查等。

虚假诉讼发生的形式多样、发生的环节多样,发生的动机多样,要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并非易事,但并非无规律可循,法官更不能无所作为。法官要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善于察言观色,强化调查取证力度,使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才能使虚假诉讼无生存土壤、无立足空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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