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让我种的地,为啥不给我确权?

15.05.2019  04:10

近日,太谷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家住太谷县北付井村的村民孙某一纸诉状将同村的白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村汽道南1.0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法庭调查,事实的真相逐渐浮出了水面。1999年11月,太谷县人民政府向白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上面记载:土地使用者为白某;用地类型为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为30年;地名为汽道南;面积为1.04亩。

2002年,由于白某与相邻土地经营人因种地发生纠纷,委托当时的村干部寻找其他农户耕种,孙某自此耕种该块土地至今。原村会计胡某在土地台账及孙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上进行了相应批注,孙某也负担了该块土地的农业税,白某的土地使用证上也有涂改痕迹。

2018年,白某想收回这块土地,向太谷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裁委认为,本案白某并非转让承包经营权,通过村干部让孙某耕种视为以口头形式订立转包合同,有效期应截止到二轮承包期满,故裁决:白某拥有土地承包权并予登记确权,而孙某可以继续耕种到二轮承包期满。

孙某不服裁决,向太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位于汽道南1.04亩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是村干部已经让自己耕种了这么多年,台账和土地证也都进行了相应的变更,而且这么多年,白某从来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力,地应该就是他家的了,怎么还能再往回要呢?

审理过程中,太谷法院承办法官多次向孙某释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需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他与白某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故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流转,仲裁裁决已经允许他耕种到二轮承包期满,但孙某坚持要求确认其享有承包经营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如此判决,且听法官怎么说...... 承包方(村民)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发包方(村委)对承包方(村民)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村民)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村委)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村委)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村民)说明理由。 (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

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关涉农民土地利益,要准确适用法律,理解相关的土地政策。 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村民甚至很多村干部对土地承包权的取得和流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行为不规范,如若发生纠纷,则很难维权,下面是为大家整理出的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常识:

1、农用地可以出租,但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如果要建设,首先要转为建设用地,除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2、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发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政府批准;

3、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物权法定,必须与村集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小红本),这是确权的依据,而土地使用证是一种登记确认行为,不设定承包经营权;

4、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是转让,要成立新的承包经营关系,需要经过村集体同意,其他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即可,如果是转包,承包关系不变;

5(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只有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村集体才能收回,如果是迁到小城镇,承包经营权还是要保留)已改,新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6、妇女结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

7、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但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从属性,不能继承;

8、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时效为2年,对裁决不服可以起诉;

9、农用地被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村集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10、因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来源:山西高院 责任编辑:周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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