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是否要支付生活费
通讯员 亢建慧
案情
原告杨某、王某于1989年抱养一女孩,取名杨某沙。两位养父母将被告杨某沙抚养成年,但双方关系一般。近几年来,由于杨某沙常年在外打工,双方原本一般的关系更加冷淡。2014年9月1日,杨某沙的丈夫何某因琐事将岳父母杨某、王某砍伤,致双方关系彻底决裂,因此杨某、王某起诉要求解除与杨某沙的收养关系。审理中,经主审法官田启荣讲解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杨某沙亦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分歧
该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涉及三方面法律问题,一是本案是否适用《收养法》;二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三是解除收养关系的同时生活费如何给付?
评析
该案被告自1989年被二原告收养,而我国1992年才制定出《收养法》,并于1999年进行了修正。因此,原、被告虽然没有在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即从1989年两原告收养被告时,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现二原告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适用《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解除收养关系在《收养法》中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送养人提出解除合同,这是在收养人有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情况时;二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包括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三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该案属第三种情况。
依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案二原告即使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时,仍有权要求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
责任编辑: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