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诉讼秩序 打击违法行为

01.03.2016  11:25

本网讯 2月29日,襄垣法院对一继承纠纷和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孙某和案外人孙某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作出3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决定,两名违法人员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罚款决定表示认可,并主动履行了罚款。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及第三人孙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和返还原物纠纷二案,襄垣法院定于去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在庭审时当即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要求当即开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同意其提出的变更申请,但不同意即行开庭。为此,合议庭研究决定,准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并另行指定30日的举证期限,定于今年2月25日上午开庭。

2月25日上午8:30分,该案审判长秦丽斌准备到审判法庭开庭,闻讯院内有人吵闹,隧到院内查看原因。此时,见本案的被告孙某正在和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刘某进行理论,审判长和法警当即将双方劝开,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后经调查,获知孙某见原告爱人冯某亦来法院,便因此怀疑系冯某挑唆妹妹王某进行诉讼,遂对冯某进行辱骂,且抓住冯某的衣领进行质问。此时,刘某拿起手机摄像拍照,见此,孙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刘某则认为系固定证据,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遂孙某踹了刘某两脚。在此过程中,孙某之子孙某某意欲扑向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审判长当即制止,并予以了训诫。事发后,孙某和孙某某均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所失当,并于2月26日上午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写了悔过检查。针对上述行为,合议庭认为,孙某和孙某某在法院侮辱、撕拽、脚踹等妨碍诉讼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结合其违法行为及其悔过表示,遂作出上述决定。

 

该院常务副院长卫建红说:“近年来,公民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但理性诉讼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有的不仅侮辱诉讼参与人,而且还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为此,襄垣法院将严格规范诉讼秩序,严厉打击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来源:襄垣法院)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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