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贯彻意见
近日,公安部等12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厅就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贯彻意见。
一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服务群众的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公安微博等平台,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办理流程、时限以及所需的材料及具体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等问题的发生。
二要明确出具证明的范围。 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各类证明中,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登记信息等出具;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由案件受理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案件信息等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由事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派出所接处警信息、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等出具;临时身份证明(办理婚姻登记除外)由驻地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后出具并注明有效期限。
三要规范出具证明的式样。 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标准,完整填写公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证明事项等相关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在证明存根上签字、留存联系方式备案存档。在出具户籍信息相关证明时,由所领导审批后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在出具户籍信息以外的证明时,由所领导审批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四要严格出具证明的条件和时限。 公民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只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委托书。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经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所需单位应派人持单位介绍信、被证明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取证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等有关工作并出具证明。
五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立即将《通知》精神传发至基层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熟知出具各类证明的适应范围及业务办理流程。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纪律,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违反规定“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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