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通报
晋环函[2016]154号
各市环保局,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谁污染,谁监测,谁说清排污状况”的新的环保精神和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以及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晋环发[2013]72号)的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我省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就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在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对外网站统一集中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的相关信息。但是,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其污染源和厂区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2014年,该公司就出现自行监测工作阶段性未开展、自行监测结果不及时公布等问题,比如,10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9月份无任何自测数据公布,12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1月份自测数据只公布到11月24日,2015年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2014年第4季度未完成厂界噪声监测。
2015年,该公司全年未开展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两项指标的监测,1至10月份未开展废气中无组织颗粒物的监测,第1、2、3季度未开展厂界噪声和敏感点噪声监测,全年未开展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地下水质量监测。省环保厅在连续4个季度下达的关于对全省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情况的通报中多次指出这些问题,但该公司我行我素,始终不予纠正。
2016年,该公司因不具备废气中无组织颗粒物、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厂区周边环境质量(环境空气、厂界噪声和敏感点噪声及地下水)监测的自承担能力,拟通过招标委托其他监测机构实施监测,但截止2月25日仍未确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致使自行监测方案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按时开展。省环保厅对该公司上报的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不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显然,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明显违法。省环保厅责成长治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并将处罚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希望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彻底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希望其他国控火电企业以此为鉴,加强自查自纠,进一步提升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希望各市环保局不断强化对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信息公开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