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地税统一裁量权执行基准 48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明年起不再“有别”

08.12.2015  10:56
   (山西日报 2015.11.28,第2版 记者 岳晋峰)11月26日,省国税局、地税局发布《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对6大类48项税收违法行为裁量权执行基准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部分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意在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避免国税、地税实际工作中行政处罚标准不一,确保税务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合理。每一裁量权执行基准由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具体情形、执行基准6个部分组成。按照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档次,并明确相应的裁量基准。
  具体裁量基准的确定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进行了明确;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按照较低标准进行处罚;对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根据情节不同进行了区分。通过科学合理确定裁量基准,确保权力按规则行使,最大限度发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积极作用。
  为稳妥推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省国税局于去年选择在1个市局、4个县区局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通过大胆探索为实现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统一,提供了可靠依据。同时,省国税局运用“互联网++”思维,积极研究开发与裁量权制度办法配套的信息管理软件,将每一裁量基准都固化到信息管理软件,通过信息化流程控制,实现权力依法依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