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表彰奖励活动逐步规范

29.07.2014  18:12

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表彰奖励活动逐步规范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这是我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又一成果。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三条,分别就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项目应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省直各部门名义开展的省级以下表彰项目应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和批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表彰项目实行“项目一年一审,总量只减不增”动态化管理。除综合部门外,省直各部门原则上可申请一项综合性表彰项目,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表彰项目的审批坚持从严掌握,防止过多过滥。拟设项目要面向全省公示,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表彰活动在实施前要履行审核备案程序,评选过程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推荐的人员和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部门表彰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主办部门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在建章立制的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由省人社厅牵头在全省范围开展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在全面调研摸清底数后,及时叫停了702项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在2010年经中央批准保留的102项表彰项目基础上,对省直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再次进行审查梳理、整合调整,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拟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80项,项目总数减少20项,精简比例达21.6%。特别是取消社会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7项,较好遏制了个别社会组织借评比达标名义或与工程招投标相挂钩、或作为进入行业门槛的前置条件、不同程度地存在向参评单位收费等问题,减轻了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总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长效机制已初步建立,清理规范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接下来,我省将狠抓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