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08.07.2016 16:39
本文来源: 法制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水平,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参加公示活动。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条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实施统一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组织开展省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省辖市、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组织、监督机关。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受理、网上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参加公示活动,须向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信用激励和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非评比达标的原则;
(四)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五)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为主的方法,实行分级公示、逐级申报、属地管理。省工商局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公示年前的12月31日前为申报期,3月31日前完成公示。省辖市、县(市、区)局公示时间结合各地实际自行规定。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条件:
(一)申报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成立满两年以上;
2、公示年度内无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申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企业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3年以上;
3、公示年度内无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所在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应具备本款2、3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企业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5年以上;
3、公示年度内无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申报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企业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7年;
3、公示年度内无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九条 被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外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合同信用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二)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高。自觉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六)社会信誉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参加公示活动按照自愿原则。申报企业应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推荐、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在公示为本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基础上可逐级申报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自主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与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初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申请受理机关应向内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否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报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推荐。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通知企业登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如实填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完成信用体系指标内容录入后,下载打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承诺书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公示为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由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函报送当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名单,同时报送所推荐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公示。企业通过初审、征求意见后,根据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结果,按一定分值确定公示企业名单。公示机关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在企业承诺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过去两年的相关合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状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公示,应提交以下书式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信用材料的复印件;
(四)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需提交已经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示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示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公示企业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七条 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作为该企业上两个年度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在公示证明有效期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参与与企业信用有关的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时,可以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档案,以备查询。企业信用档案资料包括:《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报告表》及相关附件、被投诉的记录、核实处理、撤销文件等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监管体系。实施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动态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守信自律。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电话,接受企业咨询、受理公众举报。
第二十一条 公示企业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示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公示机关核实无误,应撤销其公示资格;若发现企业有一般违规行为,应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由公示机关撤销其公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示机关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
1、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4、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5、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
6、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7、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应撤销公示资格情形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报告。上级工商机关应进行核实,及时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商机关发现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能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撤销情形的,应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核实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公示资格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实施撤销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示企业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向其公示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七条 公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核实后予以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公示企业可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示机关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二十九条 主动申请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十条 对于冒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十一条 社会公众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被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已公示企业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方式进行,每年抽查总数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5%。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企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山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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