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逾期举证 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08.12.2015  16:45

 

本网12月8日讯(温芳)不按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举证,不管有没有理都得败诉。近日,浑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武某在自己的口粮地上建设蔬菜大棚,遭到被告单位的阻拦,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某认为被告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遂诉至该院。案件受理后,被告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且未说明逾期举证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故被告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不论被告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在程序与实体方面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仅就被告在本案受理后,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这一行为,即逾期举证行为,应承担败诉的后果,遂判决撤销被告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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