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01.07.2014  12:16

  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规定申报审批。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规定申报审批。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此外,《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进行了明确,首先由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之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而后,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最后,由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
 

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