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工问题应引起重视

10.06.2014  20:50
       

    近期,在审计中发现,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编外临时用工现象,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规范编外用工行为迫在眉睫。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的现状及成因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的状况比较普遍,用工数量也呈增长态势,编外临时用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打字员等,相当一部分单位都聘请有门卫,一些无专项经费的后勤服务单位聘有专职司机;还有一些单位技术岗位聘请了工作人员,如教育部门的专业老师,卫生系统的专职医生、护士,广播电视部门的编辑、记者、播音等。

    二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辅助工作人员,如公安(公安交警)协警。

    三是代替一些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正式人员,主要有教育部门的代课老师等。

    四是个别部门因社会管理职能增加和公共服务面积的扩大聘用劳务人员,如城管部门的园林、环卫工人等。

    五是本应由编制内人员干的事,由编制外人员完成。如聘请辅导员、督导员等等。

    产生编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工作任务重,需要聘临时工作人员才能完成任务,如公安(公安交警)的协警。二是部门社会管理职能和工作量增加,而现有的编制不足,人手不够,特别是有的部门长期未进行重新核定编制。如卫生系统的医院,沿用的还是十几年前核定的编制,明显不适应当前事业发展需要。三是工作也需要,甚至是照顾关系而安排的工作,如不少单位的司机、门卫、打字员均属这类。四是个别单位认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灵活,大部分聘用单位的领导都认为,编外聘用人员“听话、好用”。五是编外聘用人员与编内相似岗位同等资历的人员相比,工资较低,可以减轻支出(财政)负担。

    二、使用编外临时用工存在的隐患

    长期使用编外临时人员,可能造成编外人员实际转化为财政长期供养的编内人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机构编制管理秩序。

    (一)编外临时用工多数是无契约用工,用人单位不与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逃避劳动执法部门的监督,多数单位都不与聘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不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形成编外用工现象。从《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和终止的条款来看,除劳动者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原因,一般很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长期续聘的管理方式,将“”产生几百甚至上千固定长期吃“财政饭”的人员!

    (二)编外临时用工多数是无保障用工,劳动者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报酬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许多编外临时工提出落实各项保险待遇的要求,劳动争议将呈现上升趋势,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各种保险又势必增加用人单位和财政的负担。

    三、对编外临时用工的建议

    为使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管理混乱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建议:

    (一)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对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不必要的用工进行清理,杜绝吃空响,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抽调、借调。规定用人单位按要求建立本单位劳动合同用工名册,并上报到相关部门备案。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增加)编制、清退富余人员等的手段,逐步将部分编外临时用工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切实发挥编制在公共财政的前置控制性作用。

    (二)建立临时用工审批制度,规范程序,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自行招用编外人员,对于有些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用工原因、数量、岗位、期限、经费来源、月工资额、单位性质等,并依法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对未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充分调动现有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不少单位都有部分空闲人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作用就可减少临时用工。禁止编内空编,编外聘用的做法。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不再允许空编单位另行编外聘用人员,切实维护编制管理的权威性。

  (四)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社会服务代理,减少编外聘用人员。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对现有的一些行政、事业辅助工作实行社会服务代理,用市场来配置公共服务,真正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却不养人,切实减少编外聘用人员,减轻地方财政负担。

                                                  (河津市审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