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窃取不义财被判徒刑又罚金

27.09.2016  13:35

本网9月27日讯 (通讯员郝伟)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偷窃历来是人们憎恨的可耻行为,生活确有困难,也莫做“三只手”。近日,忻州市中院对一起盗窃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郭某亮伙同张某峰(已判刑)、冯某(已判刑)驾车来到静乐县某乡镇卫生院。由冯某望风,郭某亮与张某峰两人撬开窗户进入药房,盗取现金983.5元。凌晨2时许,三人又驾车来到另一乡镇卫生院,冯某望风,郭某亮与张某峰撬开药房护栏,张某峰翻窗进入盗得现金16570元,所得赃款被三人全部挥霍。静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与张某峰、冯某属共同犯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后,郭某亮不服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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