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迎泽分局——吃了两片药 女子被迷倒猥亵 太原警方“零口供”刑拘嫌犯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辛戈 实习生 杨婉昀 通讯员 王宏力)吃了隔壁诊所的“消炎药”,原本胃疼的盲人按摩店女老板迷糊糊就睡着了……次日清早,她衣衫不整地在自家店里醒来。这一夜到底发生了什么?今日,记者从太原公安迎泽分局获悉,涉嫌猥亵妇女的诊所“伙计”杨某已在“零口供”情况下被警方刑拘。
离异的程梅(化名)今年40多岁,离婚后,她在太原经营一家盲人按摩店。今年6月10日晚7时许,她突感胃痛,便去隔壁诊所买药。由于两家店面相邻,程梅招呼了一声,诊所的“伙计”杨某便把药送了过来。
“来送药的杨某今年60岁,是诊所老板的父亲。”警方介绍,60岁的杨某是黑龙江省北安市人,多年前离异。离婚后,杨某带女儿来太原开了这家小诊所,后把诊所交给女儿独自打理。近几年,杨某平日吃住都在诊所,帮着看看店、卖卖药。吃了杨某送来的胃药后,程梅感觉好了不少。当晚9时许,她正准备打烊时,收到杨某发来的短信。信息中,杨某满是关心,他说让程梅再来店里拿些药,以防备晚上胃病再次发作。程梅同意了,从后门绕进隔壁诊所,与杨某简单唠了几句家常后,她服下了对方递来的两片“消炎药”。
程梅回忆,服药不久,还在诊所的她就突然头晕得厉害,而且犯困。“那种困,来得特别猛。我记得自己想赶紧回按摩店休息,但好像连抬腿的力气都没有了。”再后来的事,程梅说自己脑中一片空白。次日清晨,再度恢复意识的她,发现自己衣衫不整地躺在按摩店里。回想前一晚吃下“消炎药”后的情况,再一看原本关上的店门半掩着,程梅越想越觉得自己可能被杨某下了“迷药”。为此,她拨打了报警电话。接到程梅报案后,郝庄责任区刑警队民警立即传唤杨某,但对方矢口否认与此事有关。杨某坚持称,自己让程梅服下的“消炎药”就是普通的阿司匹林。对于“迷药”及“程梅衣衫不整”的事,杨某表示自己被“冤枉”了。案件发展到此,苦于没有嫌犯的口供和其他有效证据,警方暂时无法对杨某定罪,案件就此陷入困境。
办案民警介绍,面对如此情况,如何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定罪,就显得尤为重要。为尽快破案,民警从细节上推敲程梅提到的时间、地点,通过各种证据相互印证,案情逐渐明朗。更关键的是,民警还从受害人身上提取了DNA样本,在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后,与杨某的DNA进行比对,确认二者一致。9月中旬,杨某因涉嫌以诱骗方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警方以“零口供”刑事拘留。10月12日,杨某被检方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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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零口供”?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然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沉默权”一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此过程中,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
“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能轻信;司法工作人员对有无口供的情况应采取的正确态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也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