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食安办联合出台《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解决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建立完善我省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省局牵头组织,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食安办,于2016年7月21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六章五十九条,以《办法》为框架和基础,对原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案件移送、立案监督、检验检测、认定鉴定、协作配合等方面更加明确,具备了更强的操作性。
《细则》对案件移交的材料内容、时限要求、程序要求、对接部门和结果反馈等进行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移交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权力、责任更加明确清晰;对立案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立案监督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和结果反馈,有效保证了食品药品涉刑案件的及时移交和查处。
《细则》明确了涉案物品的抽样、封存、送检以及检验检测的要求,规范涉案物品抽样、送检及检验工作,优化了涉案物品申请检验的程序,保证了涉案物品检验检测工作的便捷、科学、合规;特别对认定鉴定工作中难以认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保证了涉刑案件能够顺利的移交、起诉和审判。
《细则》提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便于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的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建立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进行联合办案,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细则》的实施,为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对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