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 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执法权限 有关事宜的复函》的通知
晋食药监办法函〔2015〕3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执法权限有关事宜的复函》(食药监办法函〔2015〕26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执法权限有关事宜的复函
食药监办法函〔2015〕265号
2015年05月18日 发布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执法权限的请示》(皖食药监法〔2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不是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授权,因此不能作为你局规范性文件中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执法权限规定的依据。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