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换发 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食药监办保化〔2016〕1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有关要求,为保证全省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化妆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二、实施范围
(一)已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化妆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或)省局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生产企业。
(二)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三)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四)牙膏类产品生产企业。
三、申请时间
(一)已取得“两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牙膏类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换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办和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实施步骤
本次化妆品生产企业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局督促检查。
(一)企业自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进行全面自查,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二)提出申请。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按要求准备申请资料(附件2、3),同时填报电子审批系统,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资料一并向省局提出申请。
(三)组织审查。省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从化妆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四)审批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达到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信息公开。省局在门户网站公开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其 它
(一)市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生产企业换发证工作,严格落实国家总局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好监督检查力量,配合省局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换发、注销等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市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换证工作,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进行全面自查,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提高。
(三)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
(四)建立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员库。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遴选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为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员。
(五)换发证期间,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检查纪律,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确保换发证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有序进行。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