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力度

15.11.2016  14: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近日,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八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严格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相关政策,进一步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约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环保技术进步,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市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同时,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