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性的“橡皮筋”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拥有自由裁量权。那么,是不是说刑事法官拥有了自由裁量权,就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想判几年就判几年?刑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是不是就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对案件进行裁判?4月17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准确、正确的回答。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段艾生,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白永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量刑规范化的罪名涉及十五种,占到基层法院案件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剩下的百分之三十什么时候能够规范?
段艾生:改革永远在路上,永远无止境。对于量刑规范化工作,我们也一直在探索,不会因为推出了这个实施细则就停止了。让更多的犯罪种类纳入到量刑规范化的范围里,是我们始终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随着我们在新的基础上、新的起点上的探索和总结,我们会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具备的情况下,将范围逐步扩大。
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法庭上控辩双方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请问是否还有类似的措施?
白永旺:对于被告人来讲,最重要的就是量刑,无论检察机关提出刑期的建议如何,辩护方都可以来反驳和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被告人个人辩护不足的问题。被告人不请律师,有的是认为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就可以与检察机关抗辩,有的是因为经济问题请不起律师。所以,我们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进一步加强律师辩护的介入就非常重要。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做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不断进行沟通。比如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重刑,现在量刑规范化细则实施后,我们也在积极和各部门沟通,对于一些犯轻罪的被告人,如果确实需要聘请援助律师,为了保证被告人的权利,也要探索对他进行法律援助,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量刑部分确实得到维护。
细则规定出台后,如何确保这些细则能够落到实处。另外,我们看到量刑规则内涵丰富,如何保证法官,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法官掌握这些规则,在工作中得到实施?
白永旺:我们在制定细则时,有深厚的调研基础,案例的收集在一千五百个以上。为保证全省法院法官充分理解规则,我们邀请最高院专家到我省讲课,从理论上、实践中,保证对细则的理解和应用,也就是在培训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除了培训这块,究竟这方面工作做得怎么样,要落实到判决结果和法律文书上。这几年,调研组每年最少两次到各级法院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检查。一个是对庭审的检查,着重看是否控辩双方对量刑意见进行了辩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依据是什么,被告方是否讲明了自己的意见。同时,对于刑事案件的案卷进行认真的查阅,比如在合议中,每一个合议庭成员是否对量刑部分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如何认定量刑事实,都在检查范围之内。
一个好的制度要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首先细则本身要到位,另外执行的法官业务水平要到位,第三工作的最终成果要到位。通过对全省法院这项工作的培训、检查、督促,目前可以负责的告诉大家,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态度是认真的,行为是积极的,效果是明显的。对于出现的问题,我们将积极督促改进,也希望大家继续关注,继续支持。
山西法制报记者潘帅整理报道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