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县级自然灾害死亡(含失踪)超3人1小时内要上报省民政厅

24.11.2016  10:04

新修订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正式印发

11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正式印发,今后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严重损失的,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同时上报省民政厅。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将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今后,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两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会同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在1小时内共同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政府民政部门都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干旱灾害,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

今后,我省将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启动相应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某一个或几个相邻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死亡100人以上等情形,我省将启动最高级别Ⅰ级响应。发生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等情形,我省将启动Ⅱ级响应。发生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等情形,我省将启动Ⅲ级响应。发生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等情形,我省将启动Ⅳ级响应。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还将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记者 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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