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条例缺少民族特色地域特点
□ 法制日报记者 马艳
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广西)座谈会近日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法制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广西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工作上取得一定成绩,但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还较为滞后,贫困面大,仍存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乏力、教育薄弱、配套法规建设不完善等问题。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乏力
广西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区,共有壮、汉、瑶等12个世居民族和其他44个民族成分。截至2014年年底,广西总人口5475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077万,占总人口数的37.9%,壮族人口1760万,占32.1%。
作为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一直注重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2014年,广西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建设20个非遗传承基地,打造《印象·刘三姐》、《八桂大歌》、《侗族大歌》等民间艺术品牌,保护以骆越文化、宁明花山岩壁画、钦州坭兴陶、临桂农民绘画、靖西旧州绣球村为代表的民族文化。
与此同时,广西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搜集、抢救工作深入开展,共抢救、搜集到广西11个世居少数民族古籍5000多册,有21部壮族和毛南族古籍分别列入第一、二、三、四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但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推进,广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出现了新问题,少数民族年轻一代对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不感兴趣,不太愿意传承传统文化,加上一些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思想上不够重视,保护传承的措施不到位、不得力,有影响力的民族文化品牌不多。
广西文化厅建议,大力培养引进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造就一批人民群众喜爱、有较大影响力的名家大师和民族文化代表人物。精心培育、打造一批反映时代特点、弘扬时代精神、体现广西特色、彰显广西形象的演艺品牌、文化活动品牌、对外文化交流品牌等各类文化品牌,提升广西文化在区内外的影响力。
35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区教育很薄弱
近年来,广西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总体得到发展。
2014年,中央和自治区对市县教育投入177.17亿元,其中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投入87.32亿元,占49.3%。广西新招中小学特岗教师6987人,其中少数民族聚居区新招3028人,占43.3%。广西还在全国率先实施中职学校教师特岗计划,重点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区对中职师资的需求。
与此同时,广西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构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4个阶段有效衔接的壮汉双语教育新体系,实施“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尽管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但由于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薄弱、人口众多、自我发展能力有限,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发展水平仍有待提高。
广西自治区副主席胡焯介绍,目前,广西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30%以上的县区有64个,其中有29个纳入了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还有35个未纳入。去年,这35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区的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低于全国和广西平均水平。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教学条件较差,学校住宿条件不足,2至3名寄宿学生合铺的情况比较普遍,教师数量不足,教学水平不高,结构性短缺矛盾突出。
对此,胡焯建议,中央和有关部委在制定“十三五”规划、研究相关政策和项目时,针对未纳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教育基础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县区的困难展开专项调研,采取有力的补短板措施,让广西这35个教育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县区能按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标准得到国家教育专项资金的倾斜支持。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
自1985年起,广西各自治县着手制定自治条例。至1992年,广西12个自治县完成了自治条例制定工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变化,1996年至2002年,各自治县陆续完成了自治条例第一轮修改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实施后,各自治县自2009年起,启动了自治条例新一轮修改工作,部分自治县还制定了涉及移民安置、道路管理、旅游管理、森林资源等方面的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也审议通过、批准了一批涉及民族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各地出现过力求法律结构完整,照搬上位法条文和相互比照等现象,造成条例缺少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难以实际操作。
胡焯分析,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原则性较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法律解释,部分条文没有量化、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国务院虽然出台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但其内容并没有全面涵盖和对应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部内容。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实施对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扶持职责具有高度依赖性,增加了法规施行难度。
广西自治区民委副主任翚永红介绍,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大多涵盖经济发展、矿产林产特产水源保护,民族城镇发展规划等方面,较少涉及特色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问题。
胡焯建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条款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明确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增加条款可操作性,维护好民族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翚永红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可更为宽泛,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力求准确反映地方实际情况,避免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具体规定直接转换成自治法规条文。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