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实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政策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11.05.2015 23:30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近日,省财政出台《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后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为我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
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补助标准:2015年,电动客车5万元/辆,电动轿车2万元/辆,电动专用车1万元/辆;甲醇客车1万元/辆,甲醇重卡1万元/辆,甲醇轿车0.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2元/辆;燃气重卡1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2万元/辆。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1.05.201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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