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能否以外孙名义起诉其父索要抚养费
07.12.2015 15:37
本文来源: 法院
作者:黄健
郭小小(化名)今年7岁,母亲早年因病去世,他一直由外祖父张某和外祖母抚养,父亲郭某再婚后便对其不再过问,也拒付抚养费。近日,张某夫妇以郭小小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郭某答辩称,张某夫妇无权担任郭小小的法定代理人。
评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郭小小的母亲亡故,父亲郭某此时仍然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而本案为抚养费纠纷案件,郭某作为被告,此时已显然不适合担任郭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可确认张某夫妇作为外孙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诉权,要求郭某给付抚养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2015-12-04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本文来源: 法院
07.12.2015 15:37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10月至11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