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巴”欲网络“捉妖” 京东疑侵犯著作权

08.03.2016  10:38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京东商城及其商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称京东商城上存在30多位商户在网上销售带有“捉妖记-胡巴(WUBA)”形象商品。

原告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称: “胡巴”系2015年7月16日在国内上映的电影《捉妖记》中很重要的角色。“胡巴”形象也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京东上所销售大量“胡巴”作品形象的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原告认为,在电影《捉妖记》上映期间,京东商城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没有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且对在其商城上开设的店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以盈利为目的,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形象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涉案店铺32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转自2016年03月07日北京高院)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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