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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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内容 | 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 法律依据 | 行使主体 |
1 | 建设用地预审 | 建设用地预审 |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国家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二、申报材料: (一)建设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同时附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厅统一格式);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提交); 5、项目纳入国家或省有关规划、计划清单复印件,未纳入的要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提交); 7、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不提交); 8、申请矿山建设用地预审,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9、标注项目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10000); 10、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的承诺; 1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方案和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协议等; (二)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1、煤矿企业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正式文件),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审批核准机关、建设规模、总投资等)、拟选址占地情况(总用地规模、存量占地规模、新增用地规模,拟新增用地类型、各功能分区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复垦设计报告批复情况,复垦耕地位置、面积和复垦资金安排、承诺等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厅统一格式); 3、煤矿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4、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省厅关于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市局关于复垦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 7、煤矿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1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2、23条; 3.《建设项目用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4.《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 5.《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456号)。 | 规划科主办 利用科、耕保科、建审科、地籍科、地环科、储量科协办 |
2 | 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 | 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 |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供地政策。 二、申报材料: 1、单独选址项目: (1)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请表(加盖有法人资格申请单位的红色印章); (7)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10)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纪要或审查意见);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14)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票据复印件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5)耕地开垦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红色印章); (16)征地听证告知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另附坐标数据为shp格式的土地勘测定界电子成果报盘; (18)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19)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 (20)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21)涉及占用林地的,附林业主管部门《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破坏土地的,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涉及采矿项目,附采矿许可证;涉及建设用地的,附建设用地来源情况说明;涉及国有土地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使用国有土地证明; (22)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23)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1)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7)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8)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票据复印件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9)征地听证告知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另附坐标数据为shp格式的土地勘测定界电子成果报盘; (11)补充耕地位置图标; (12)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 (13)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14)涉及建设用地的,附建设用地来源情况说明;涉及国有土地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使用国有土地证明; (15)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6)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19条。 | 建审科主办 规划科、耕保科、利用科、地籍科、储量科、地环科、执法支队、测绘中心协办 |
3 | 集体土地审批 | 集体土地审批 |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供地政策。 二、申报材料: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地审批 (1)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二方案”; (7)乡镇(办事处)审核意见;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0)补充耕地位置图标; (11)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 (12)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13)涉及建设用地的,附建设用地来源说明; (14)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5)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2、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审批 (1)用地申请书(乡镇办事处、国土所签署意见),内容包括:拟建房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占地位置、拟占地面积、该村总耕地面积、该村总人口数、该村人均耕地面积; (2)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村委公章); (3)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规划平面图; (4)农户建住宅用地现场调查表(国土所出具); (5)标注拟用地位置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7)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8)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第41条 | 建审科主办 规划科、耕保科、利用科、地籍科、储量科、地环科、执法支队、测绘中心协办 |
4 | 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 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 一、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急需 二、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证明等相关资料; 2、临时用地申请书; 3、宗地权属证明; 4、项目批准文件; 5、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6、临时用地协议,属于集体土地的,与乡或村集体签订;属于国有土地的,与国土资源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 7、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证明; 8、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相关文件; 9、涉及土地复垦的,须出具复垦承诺及复垦方案,缴存复垦保证金; 10、涉及环保、消防、市政、林业等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11、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2、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7条。 | 建审科主办 规划科、耕保科、利用科、地籍科、执法支队协办 |
5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立项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立项 | 一、办理条件: 拟开发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图斑清楚准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预算准确可行。 二、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请示; 2、项目踏勘报告及踏勘报告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 4、项目勘界报告; 5、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6、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2条; 2.《土地复垦条例》; 3.《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5.《忻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6.《关于规范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程序的通知》。 | 耕保科主办 规划科、地籍科协办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地政策。 二、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 2、建设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原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有关文件(核准或备 案项目的需提供核准意见或备案表)(原件); 5、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7、地理位置图、现状图各1份; 8、规划平面图1份; 10、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的,要求提供《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的批复(原件); 11、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等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出具意见(原件); 12、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3、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相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1份(附CAD电子光盘); 9、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 | 利用科主办 地籍科、建审科、耕保科、地环科、执法支队协办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地政策。 二、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 2、建设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原件);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有关批准文件或其它有关文件(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需提供核准意见或备案表)(原件); 5、土地使用权来源文件(复印件); 7、原属出让用地的提供原出让合同(复印件); 8、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等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出具意见(原件); 9、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 11、勘测定界图1份(附CAD电子光盘)、现状图及平面布置图(各1份); 12、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3、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相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必须同时具备); 10、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的,要求提供《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的批复(原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53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 3.《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利用科主办 地籍科、建审科、耕保科、地环科、执法支队协办 |
8 |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地政策。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 有土地租赁合同》(至少提供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 3、《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利用科主办 执法支队协办 |
9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地政策。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至少提供1项);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 3、《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利用科主办 执法支队协办 |
10 | 国有现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 国有现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地政策。 二、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 2、建设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改变规划条件的函(复印件); 7、原属出让用地的提供原出让合同(复印件); 8、勘测定界报告书(原件); 10、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 12、勘测定界图1份(附CAD电子光盘)、现状图及平面布置图(各1份); 13、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4、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相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有关批准文件或其它有关文件(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需提供核准意见或备案表)(原件); 9、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等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出具意见(原件); 11、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的,要求提供《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的批复(原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利用科主办 地籍科、地环科、执法支队协办 |
11 |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 一、办理条件: 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申请(原件)。 2、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权源证书(复印件,须有县级 3、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 (1)企业改制方案(原件); (2)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原件); (3)改制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评估委托书 (原件)。 6、有关图件:(1)规划平面图(原件);(2)宗地图(附CAD电子光盘)、占地现状图。 7、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为1年(从估价之日算起),逾期需重新评估。 8、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局确认的未改变用途和面积的意见),涉及宗地分割、分摊、合并的县(市、区)局要提供详细意见资料。 (4)进行土地资产再处置的,提供历次省、市、县有关土地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复印件)。 |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局第8号令); 3、《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国土资发[2001]42号); 4、《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5]352号)。 | 利用科主办 规划科、耕保科、地籍科、储量科、地环科、执法支队协办 |
12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一、办理条件: 所受理的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土地估价规程》和当地基准地价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1、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申请函; 2、《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3、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和土地估价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其它资料。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划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利用科主办 地籍科协办 |
13 | 闲置土地收回 | 闲置土地收回 | 一、办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投资情况及评估报告(原件) 。 | 1、土地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 | 利用科主办 地籍科、监察室、执法支队、忻府分局协办 |
14 | 划定矿区范围 | (一)新设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 一、办理条件: 1、已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采矿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新立矿山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需提交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审批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县(市、区)局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5、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时还需提交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公开出让合同和公开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6、政务大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认为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未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有管辖权的采矿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 储量科主办 |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 | 一、办理条件: 1、已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采矿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经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图纸;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审批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县(市、区)局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5、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6、政务大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认为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未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有管辖权的采矿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储量科主办 规划科、矿管科、地环科、测绘中心协办 |
15 | 采矿权登记(新立、延续、变更、转让) | (一)采矿权登记(新立) | 一、办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企业申请(原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查文件(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 (4)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提交: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原件); 矿区范围图(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 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批准文件; ⑥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准文件; 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⑧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及主要附件(附图、附表等) (原件); (5)公开出让竞得采矿权的,除应提交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应提交的资料外,还应提交: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 ④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书(原件); ⑤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⑥公开出让成本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6)协议出让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协议出让的文件; (7)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8)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矿区范围经依法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企业设立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工作,并在预留届满前提出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 印件; | 1、《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三款、第16条第四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6条 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6条第二款 | 矿产开发管理科主办 储量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支队、测绘中心协办 |
|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 一、办理条件: 需要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 3、县局审查文件; 4、有关证照: 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证(复印件)。 5、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原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局盖章; 6、地下开采的还须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局盖章); 7、《矿山地质环境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8、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备案证明或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查意见; 9、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10、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按规定需评估采矿权价款的,还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1、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2、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3、土地复垦落实情况(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费用交纳、复垦现状)。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2、《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2条第三款; | 矿管科主办 储量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支队、测绘中心协办 |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 一、办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变更申请; 2、县局审查文件; 3、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证(复印件)。 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变更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的,应提交: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2)变更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3)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接坐标标定,比例尺 为1∶2000 或 1∶5000,须由县局盖章); (4)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原件,比例尺为 1∶2000 或 1∶ 5000,须由县局盖章); (5)地下开采的还需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局盖章); (6)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原件); (7)土地复垦落实情况(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费用交纳、复垦现状); 7、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 (1)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变更生产规模的,煤矿应提交省级主管部门关于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非煤的应提交安监部门意见; 9、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0.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及采矿权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批准意见。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5条; 2、《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2条第一款。 | 矿产开发管理科主办 储量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支队、测绘中心协办 |
(四)采矿权转让登记 | 一、办理条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 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转让采矿权手续。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县局初审文件(原件); 3、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原件); 5、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 7、因企业改制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提交: (1)企业改制方案(复印件); (2)批准文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合股协议等(复印件); (4)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复印件)。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9、矿产资源补偿费(复印件)。 10、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文件; 11、采矿权转让鉴证的批准文件。 12、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3、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4、土地复垦落实情况(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费用交纳、复垦现状)。 | 1、《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一款第二项;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第二款。 | 矿管科主办 储量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支队协办 |
16 | 上报省厅采矿权延续、变更和转让登记 | (一)采矿权登记(新立) | 一、办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企业申请(原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查文件(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4、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2)矿区范围图(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接坐标标定,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3) 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8)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及主要附件(附图、附表等) (原件); (9)采矿权评估、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5、公开出让竞得采矿权的,还应提交: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4)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书(复印件); (5)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6)公开出让成本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7、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8、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矿区范围经依法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企业设立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工作,并在预留届满前提出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6、协议出让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协议出让的文件; | 1、《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三款、第16条第四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6条; 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6条第二款。 | 矿管科主办 规划科、储量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支队、测绘中心协办 |
(二)采矿权登记(延续) | 一、办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 3、县局审查文件; 4、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证(复印件); 5、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原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局盖章); 6、地下开采的还须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局盖章); 7、《矿山地质环境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复印件); 8、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9、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10、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按规定需评估采矿权价款的,还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1、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2、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3、土地复垦落实情况(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费用交纳、复垦现状)。 矿区范围经依法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企业设立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工作,并在预留届满前提出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7条; 2、《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2条第三款。 | 矿管科主办 储量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支队、测绘中心协办 |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 一、办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变更申请; 2、县局审查文件; 3、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证(复印件)。 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变更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的,应提交: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2)变更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3)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接坐标标定,比例尺 为1∶2000 或 1∶5000,须由县局盖章); (4)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原件,比例尺为 1∶2000 或 1∶ 5000,须由县局盖章); (5)地下开采的还需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须由县局盖章); (6)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7)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7、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 (1)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变更生产规模的,煤矿应提交省级主管部门关于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非煤的应提交安监部门意见; 9、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0.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1、土地复垦落实情况(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费用交纳、复垦现状)。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 式、企业名称及采矿权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批准意见(复印件);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5条; 2、《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2条第一款。 | 矿管科主办 储量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支队、测绘中心协办 |
(四)采矿权转让登记 | 一、办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县局初审文件(原件)。 3、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原件); 5、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 7、因企业改制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应提交: (1)企业改制方案(复印件); (2)批准文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合股协议等(复印件); (4)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复印件);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复印件); 9、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票据(复印件); 10、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文件; 11、采矿权转让鉴证的批准文件; 12、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3、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4、土地复垦落实情况(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费用交纳、复垦现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 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转让采矿权手续。 | 1、《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 。 | 矿管科主办 储量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支队协办 |
17 | 新设探矿权审核上报登记 | 新设探矿权审核上报登记 | 一、办理条件: 公开出让取得或协议出让取得 二、申报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保存TXT文本文件软盘。 2、经专家评审发证单位批复的勘查实施方案。 3、获得探矿权工作区的区块范围图(1:10000)。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 5、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6、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7、按规定缴纳的探矿权价款交费凭证(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9、交通位置图。 10、县级国土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11、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12、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3、发证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号令);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 地环科主办 规划科、矿管科、储量科、测绘科、财务科、执法支队协办 |
18 | 探矿权转让登记复核上报 | 探矿权转让登记复核上报 | 一、办理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5、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 2、探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5、转让国家、省、市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原件); 6、缴纳探矿权价款及探矿权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7、探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探矿权范围所在国土资源局的意见; 9、依法用地、依法探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10、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 1、《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 地环科主办 规划科、矿管科、财务科、执法支队协办 |
19 | 矿泉水注册登记复核 | 矿泉水注册登记复核 | 一、办理条件: 在忻州市辖区范围内准备开发、利用,并经有关机构评审鉴定是矿泉水的水源地。 二、申报材料: 1、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 2、矿泉水水源地(综合)评价报告(原件); 3、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原件); 4、省级以上矿泉水评审鉴定书(原件); 5、县局的初审意见(原件); 6、依法勘查、依法用地情况核查表(原件); 7、探矿权范围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原件); 8、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原件); 9、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 《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3〕178号) | 地环科主办 规划科、矿管科、执法支队、建审科、利用科协办 |
20 | 测绘资质初审 | 测绘资质初审 | 一、办理条件: 所需资料齐全,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所需条件 二、申报材料: 测绘资质申请表(需在山西省测绘测绘局网站下载打印): 1、填表说明 2、申请单位简介 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4、单位测绘技术人员概况 5、主要仪器设备 6、应用软件情况 7、本单位今年承担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 8、档案及保密管理 9、测绘质量保证体系 10.申请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 4、《山西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测发〔2009〕11号) | 测绘中心主办 |
21 | 测绘项目登记 | 测绘项目登记 | 一、办理条件: 所需资料齐全,符合测绘项目登记所需条件 二、申报材料: 1、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测绘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方案)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参与该测绘项目测绘作业人员名单 |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测绘中心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