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错判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闻某是A公司职工。2011年1月,闻某被他人举报有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被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同年12月21日,闻某被当地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闻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日,中院驳回闻某上诉,维持原判。后闻某被送至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闻某一边服从改造,一边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改判自己无罪。2012年4月4日,A公司以闻某被法院依法判刑为由,解除了闻某公职,并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其本人签收。2014年3月7日,中院对闻某贪污、挪用公款案立案再审,同年8月19日,判决撤销原判,宣布闻某无罪释放。次日,闻某以自己被错判为由向A公司申请复职,并请求补发工资待遇。A公司以闻某已被单位依法开除公职为由拒绝。那么,闻某能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吗?
闻某在2012年被人民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依法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单位当时依法开除闻某公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在于,闻某之后被依法宣告无罪,公司开除闻某的事实和理由已不复存在,该如何处理呢?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中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职工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据此,公司应当收回开除闻某的处分,并恢复其劳动关系。对工资问题,由于闻某是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被判刑,可以适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芊蔚)
来源: 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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