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行政拘留算不算旷工
20.10.2016 11:31
本文来源: 法院
作者:朱国丰
某公司职工刘某和朋友聚餐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将他人打伤。因此,刘某被公安部门认定为寻衅滋事,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拘留结束上班后,公司领导认为他15天没有到岗工作,属于严重旷工行为,要求人力资源部依据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刘某被行政拘留期间能否被认定为旷工呢?
评析:无故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既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事由请假,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出于主观动机不到岗。本案中,刘某因私事斗殴,被处以行政拘留,从其主观态度与客观缺勤行为的关联性上看,这种情况并非“无故旷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因此,职工被行政拘留期间不属于旷工,而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对待。(来源:2016-9-26 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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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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