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精神,拟于5月下旬起在全省各市、省直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下同)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四)《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65号)。
二、督查内容
督促检查各市、省直各部门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情况和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具体包括:
(一)各市、省直各部门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二)各市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省直各部门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三)各市、省直各部门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按照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制定的后续措施和办法严格执行。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四)清查各市、省直各部门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等。
三、督查方式与时间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督查。
督查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9月10日。
四、督查程序
本次督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下旬)。各市、省直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及时传达本次督查活动要求,部署开展本市、本部门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
(二)自查阶段(6-7月)。各市、省直各部门对本市、本部门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梳理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总体情况,深入分析职业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总结报告和《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及《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上报我厅。
(三)抽查阶段(8月)。在各市、省直各部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我厅将组成督查组赴有关市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汇总报告阶段(9月)。在各市、省直各部门自查总结、重点抽查的基础上,经我厅汇总形成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总结, 按要求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此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摸清职业资格底数、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各市、省直各部门要提高对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省直各部门在这次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和今后职业资格制定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1、国家公布取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要立即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予以取消。取消后的相关后续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应规定执行。全省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都要立即取消。2、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3、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考评必须在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各市人社部门要会同纪委(监察)、编办、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摸清本地区内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督促检查已取消职业资格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省直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部门已取消职业资格的落实情况,清查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
(三)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国家各类职业资格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省、市、县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清单、目录,切实加强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今后在全省范围内,凡未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新设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施行;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资格认定活动;各地、各部门过去自行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必须立即取消。
邮寄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邮政编码:030006
联 系 人:
职业能力建设处 郜 军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傅伟宏
联系电话:0351-7676080、767602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 相关附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