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令)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耕地占用税的特点:1、具有行为税的特点;2、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3、实行一次性征收;4、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5、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减税范围
(一)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