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作为此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法人制度的完善备受关注。
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一直有着不同认识,比如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在民法总则草案出炉之后仍在持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会更合理。“草案的这种分类方式不够清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很难照顾到,例如,合作社是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这个就说不清楚。”
争议围绕两种分类方式展开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
正是因为法人制度的重要性,其分类方式备受关注。而围绕法人分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对草案的分类方式给予了肯定。王涌指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是我国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最有实践意义的分类。这样分类将非营利性法人创设为一种基本的法人形态,现有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纳入其中。
“如果民法典采取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并对各自的法律特点特别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特点予以明确规定,对于澄清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和做法将大有裨益。”王涌说。
同样有观点认为,由于存在“中间法人”等原因,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更为恰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草案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类型的做法,确实有划分不彻底的问题,因为还有“中间法人”存在的事实。
孙宪忠建议,立法结构方面虽然不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但是在立法中还是应进一步体现这种分类所建立的组织体规则:社团法人中强调成员权,强调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区分;财团法人强调其事务的社会监督,尤其是具有公立性质的财团法人的财务社会监督。
在分组审议期间,也有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草案对法人的分类不妥当,还需进一步研究。
杜黎明委员认为,营利性本身并不容易界定,理论上还存在着“中间法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方式,存在着在实践当中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建议采取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
“例如,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的界定,证券法修改之后删除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但也没有明显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作为提供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适当的营利是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但本身也不可能以营利为目的。”杜黎明说。
草案未能涵盖部分组织主体
除了“中间法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方式未能涵盖部分组织和市场主体,也是委员们认为草案仍需慎重考虑的原因。
刘振伟委员直言,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说明中提到,编纂民法典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三类组织,在法人一章中却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
目前全国有14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作社法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没有明确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事实上,按照现在的法人分类,很难归类,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现在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很难处理,有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其他机构。
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也未得到明确。
“目前的规定将给这三类农村经济组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法人形态变化,保证现实中各类组织平等开展民事活动,建议对法人一章进行调整。”刘振伟说。
吴晓灵委员指出,相似的现象在金融活动中同样存在。
“金融上还有一种法人,就是我们现在在金融活动中理财的资金集合,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是非常重要的一块,未来也是金融活动非常重要的领域,比如说股权投资基金,是可以当股东的,有投资有收益的,其法律地位怎么看?希望能考虑这个问题。”吴晓灵说。
“现在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情况下,股权投资资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对于企业的股权投资起的作用是很大的。这样的金融产品有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盈亏,但又不是公司或企业组织,在民法总则中如果没有它的地位,今后通过其他金融法律给予其地位有没有法律障碍?”吴晓灵表达了这样的疑虑。
担心会对民办教育产生影响
除此之外,专家还担心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方式,或将对我国的民办教育产生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对记者指出,在此前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民法学界就曾考虑过法人分类方式对民办教育机构产生的影响,认为在对法人进行类型区分的时候,要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以及不同群体既有的法律调整现状,要审慎地作出一个综合的回应。
王轶认为,草案的分类方式对民办教育机构最大的影响就是,未来的民办教育机构需要在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如果选择营利性法人,就无法享受针对非营利性法人的税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方面的优惠。
“如果选择营利性法人,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得的利益是可以进行分配的;而且当这个法人终止、不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时候,那些剩余财产还可以在举办者之间进行分配。但如果选择的是非营利性法人,那意味着就算获得利益,这些利益也不能进行分配;不再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时候,剩余的资产也不能在举办者之间进行分配。”王轶指出。
在分组审议期间,严以新委员同样表达了相关的忧虑。
严以新指出,现在全国民办学校有15万多所,在校人数有数千万人。深圳现在有1600万常住人口,人口扩张太快,教育根本跟不上,很大程度上依托了民办教育承担各类教育,包括幼儿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占了很大的市场。
“我国现在办民办教育的,90%以上还是投资形式,尽管他们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希望通过办教育得到一定合理的回报。按照现在的分类,要改成非营利的话,那所有资产就不能再分配。即使这个学校不办了,所有的资产还要用于教育,而不能用于其他的目的。这就给大批的办学群体带来很大的问题,他们为了保全资产就要登记为营利性,但是这样他们就担心公平竞争问题,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很多学校说如果这个法律通过的话,他们可能就会关门了。因为他们为了保全资产就要清算,清算以后就关门了,那这上千万的学生怎么办?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严以新说。
“即使因此导致民办学校关闭三分之一,也可能会影响到上千万学生的出路问题。”严以新很担心这样的分类方式所带来的影响。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