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任务的通知
21.04.2016 11:46
本文来源: 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0号)和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中小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15]21号)精神,促进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常态化,省教育厅将“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校长教师交流人数要分别达到应交流校长教师人数的10%以上”作为推动各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各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进一步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现就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各市交流工作的动态管理,科学评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省教育厅将建立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工作职责为基础、工作实绩为标准的日常考核机制,建立和实行月报告制度。通过日常考核和月报告制度,动态掌握各市工作信息,定期研判各市履行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对各市工作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和建议。省教育厅将从6月份开始,对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1月份根据考核办法综合评定给出各市年度考核得分。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6月份起,于每月25日前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该项工作进展情况,填报《各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表》(附件1)。
二、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要素得分法。考核要素及具体计分办法为:
1.考核要素
(1)政策文件制定情况;
(2)所属县(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县(市、区)覆盖面;
(3)市直及所属县(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含副校长)交流情况;
(4)市直及所属县(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情况。
2.考核要素分值分配及考核计分方法
(1)政策文件制定情况(0.2分)
计分方法:已出台市级政策文件得0.1分,否则不得分;所属县(市、区)全部出台政策文件得0.1分,否则按“已出台政策文件县(市、区)数/所属县(市、区)总数×0.1”计算得分;
(2)所属县(市、区)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覆盖面(0.2分)
计分方法:已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县(市、区)数/所属县(市、区)总数×0.2=得分;
(3)市直及所属县(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比例达10%(0.2分)
计分方法:市直或所属县(市、区)本年交流校长(含副校长)人数/市直或所属县(市、区)本年符合交流条件校长(含副校长)数≥10%的县(市、区)算作有效县(市、区),否则为无效县(市、区)。有效县(市、区)/市直+所属县(市、区)总数×0.2分=得分;
(4)市直及所属县(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比例达10%(0.4分)
计分方法:市直或所属县(市、区)本年交流教师人数/市直或所属县(市、区)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数≥10%的县(市、区)算作有效县(市、区),否则为无效县(市、区)。有效县(市、区)/市直+所属县(市、区)总数×0.4分=得分。
三、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力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各市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并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责任人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信息报送等工作。责任人信息请按照《各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责任人信息表》(附件2)格式填写后于4月22日前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 系 人:李 坤
联系电话:0351-767663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各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表
2.各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责任人信息表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4月14日 附件列表: 1、 晋教师〔2016〕6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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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2016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