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审议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04.07.2016  21:04

        2016年6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今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已列入7月份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审。

      《办法》的修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对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上位法,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是解决山西老年事业发展中突出矛盾的现实需要。

      (一)《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政府、部门、团体等主体的保障责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健全保障制度、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人组织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二)《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赡养与扶养的相关规定。在赡养和扶养方面,依据《老年法》有关规定,细化了赡养人的义务,以及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并与赡养人分开居住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患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人身保护、财产保护、住房保护等权利。《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老年人与他人签订扶养协议,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等规定,确保老年人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三)《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关规定。依据《老年法》有关规定,《办法(修订草案)》第三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困难老年人救助、住房保障等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细化。同时对老年护理、生活无着老人救助、高龄补贴、独生家庭老人扶助和社会互助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办法(修订草案)》第四章,对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经费保障,用地保障,税费优惠,养老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人员待遇,医养融合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以及人、财、物方面的支持。

      (四)《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老年人优待有关事项。第五章,分别对老年人以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为起点,从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细化了不同年龄阶段可享受的优待事项。

      (五)《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强化不履行或不完全赡养与扶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如: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赡养、扶养义务,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细化了政府有关部门、涉老优待主体、养老机构和组织不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强化了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法制一处 王凤军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