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生日送拳脚 致人轻伤触刑律

18.09.2015  10:15
  老乡过生日,本该送祝福,有人却送拳脚,结果寿星见了血,老乡判了刑。近日,新绛县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为庆祝生日,湖北青年邹某把同在新绛打工的几个老乡叫到一起相聚。其间,吴某与邹某在包间内敬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其他老乡劝开。吴某不满离开,并在饭店一楼等候。14时许,邹某刚走出饭店门口,吴某冲上前去,抓住邹某肩膀,将其面朝地摔倒,导致邹某嘴唇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邹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吴某投案,并就民事赔偿问题与邹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邹某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受害人谅解,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杜乃民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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