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再审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建芳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院重要的纠错机制,从制度设计上看相当完美,但是实际运行过程中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又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还难以纠错,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
一、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许多再审案件与信访挂钩,为了减轻信访压力,有的法院更愿意对有信访因素的案件选择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有些毫无道理的当事人,因为闹得凶,案件一次次进入了再审。这无形当中增加了再审案件的数量,审查质量效率也难以充分保障。绝大部分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却因为当事人不服判息诉而进入再审审查程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
虽然再审审查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要履行的各种程序不亚于一、二审,很多再审审查案件的听证程序与正式庭审无异。有人将再审审查戏称为“三审”也不无道理。
三、发现错误最后却没有纠正。
再审审查过程中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再审,无论是指令再审的裁定还是提审的裁定,既不体现合议庭成员,也不阐明具体理由。有些案件往往是指令再审了,原审法院继续做出一样的判决,达不到纠错的目的,当事人空欢喜一场。
民诉法最近几次修改都涉及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制,但却难见起色。最近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做了进一步规范。主要亮点有:严格把握再审启动标准;对裁定指令再审和提审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区分;对裁定发回重审有了明确规范;裁定书中要求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破除信访因素干扰等。《规定》贯彻提审原则较为彻底,对指令再审例外情形的规定范围小、界定清晰,不至于被滥用。我们有理由相信,《规定》可以发挥避免指令再审随意性的作用,及时有效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再审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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