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犯罪 数罪并罚被收监
05.08.2015 17:27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李某驾驶货车,违反封闭禁令在禁行路段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超速,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到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某,造成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禁令指示在禁行路段行驶,且在限行路段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受害方损失,且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 李俊香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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