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犯罪 数罪并罚终入狱

08.07.2015  10:31

 

本网7月8日讯(李俊香)近日,祁县法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4年8月21日(缓刑考验期内)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晋KD3207号驰田牌自卸货车,违反封闭禁令在禁行路段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56KM+780M处时,因超速行驶,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到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某,造成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禁令指示在禁行路段行驶,且在限行路段上超速行驶,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受害方损失,且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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