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法网让围猎官员者望而却步
□法制日报记者李想
近期,围猎一词频频见诸报端。在各地已查办的官员腐败案件中,不法商人对官员围猎而引发的受贿犯罪占了很大比例。对此,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惩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有效遏制贿赂犯罪蔓延势头。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安顺市委书记周建琨指出,当前我国行贿犯罪存在立案少、打击轻、认定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让行贿告别轻罚时代,从源头上切断行贿受贿犯罪链条。
行贿犯罪立案少打击轻
“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恶瘤,从某种意义上讲,行贿是受贿的直接根源。”周建琨说,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且打击受贿应从严惩行贿开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净化社会风气。
周建琨指出,近年来我国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相比,无论是立案数量还是惩治力度都明显不足,不仅使违法者得不到追究,也使受贿行为难以遏止。
周建琨认为,行贿案件立案少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对受贿线索的审查和立案侦查,特别是在对受贿线索决定立案后,往往把行贿人作为证人进行调查。
“行贿人存在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身份,受贿案中受贿人是调查对象,行贿人身份为涉案证人;而在行贿案中,行贿人是被调查对象,此时其身份为犯罪嫌疑人。”周建琨说,在目前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背景下,往往把行贿人作为证人,只要行贿人主动配合、积极交代问题,一般不予立案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案件行贿数额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但行贿人并未受到法律制裁。
周建琨指出,当前我国对行贿犯罪打击较轻。对于受贿犯罪案件的处理,包括涉案数额认定、量刑轻重等往往较为重视,对行贿犯罪处理相对关注得较少。行贿犯罪案件在处理上相对偏轻,大多数案件从轻处理,有的还减轻、免除处罚。
“针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立法缺陷,必须加快修改刑法和反腐败相关立法。”周建琨说,应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提高对行贿者惩治力度特别是经济制裁力度;同时增加行贿罪资格刑刑罚,如禁止担任公职或其他社会荣誉的资格、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等。
打击行贿应避免一刀切
周建琨指出,行贿犯罪认定存在困难是当前存在的另一大难题。他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当前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无孔不入,一些地方出现了跨地区行贿、用公款行贿等新现象,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含糊不清,常使处罚行贿犯罪面临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周建琨说,对于何为不正当利益,也存在因立法模糊化导致操作性不强的弊病,以致形成司法惩治的许多漏洞。行贿者常钻法律空子,巧立名目变不正当利益为“正当”利益。
对此,周建琨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刑法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行贿犯罪和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利益本身没有正当与否的问题,利益的正当性,主要取决于获得利益的程序正当性。所以,如果以不正当程序、甚至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利益,就是行贿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周建琨说。
周建琨还提出,打击行贿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改变过去要么一律严打、要么一律宽纵的“一刀切”方式。如果行贿者在发起贿赂方面起了主动或重大作用,就应对其与受贿者同罪同罚。反之,如果行贿者属于“被迫行贿”,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予以宽大处理。对行贿行为应根据行贿对象、行贿次数、获取利益性质、造成后果等,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行为的,应适度宽容,以便查处受贿犯罪;对通过受贿人坦白交代揭露出的行贿人,应适度从严,以便打击行贿犯罪。
建行贿者网络黑名单库
除了完善立法,健全党纪政纪制度也是打击行贿、净化官员“朋友圈”的重要环节。周建琨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贿行为虽然均有详细规定,但各种规定之间并不衔接,也不系统。
“何种行贿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何种行贿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两份条例中并不明确,造成了小恶不禁、大恶难遏的局面。”周建琨说,应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修订,使行贿违纪、行贿违法、行贿犯罪三者之间有相对明确的界限,便于党纪、政纪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操作,真正实现对行贿行为把得准、打得狠。
周建琨建议,健全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办案衔接工作机制。他介绍,党的十八大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提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些都释放出有效惩治行贿行为的强烈信号。
“在反腐败斗争大格局中,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科学顺畅的办案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工作互动,形成合力,将违纪违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统统置于打击范围内,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抓。”周建琨说。
周建琨提出,要建立行贿者黑名单库。将因行贿获刑或已查实行贿人员的资料纳入网络黑名单库并公之于众,使其在社会荣誉、商业资格、融资活动、合同交易等领域受到限制,如对有行贿前科者在承揽工程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从而铲除行贿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