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细数自贸区条例十大亮点

28.07.2014  11:58

    7月25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会后,市人大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就法规的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并详细解读了《条例》的十大亮点。

    据介绍,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治保障工作,将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积极凝聚各方改革共识。先后听取了市、区(县)、乡(镇)三级人大代表、部分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意见,还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专题调研。

    《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可谓亮点频出。

    亮点一:自主改革

    自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现成的做法可以遵循。怎样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先行先试?只有不等不靠,勇于担当,“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自贸试验区建设才有希望。因此,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亮点二:法无禁止皆可为

    自贸试验区建设必须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切实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

    亮点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开放型经济体系发展的需要,增强市场准入的透明度,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亮点四:企业注册便利化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企业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一个表格,通过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一门式的办理。《条例》还明确注册资本可依法实行认缴登记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亮点五: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

    为了推动贸易发展,《条例》明确规定,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制度的创新。具体的条文规定,不仅涵盖了海关和检验检疫已经推出的通关无纸化、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还通过对推动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监管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亮点六: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为推动贸易发展,《条例》规定在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即从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个信息平台、实现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这对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管效能,降低贸易和运输企业的综合物流成本,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亮点七:五大金融创新

    《条例》规定了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其一,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其二,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其三,人民币跨境使用;其四,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其五,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所有的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为此,《条例》还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一条,落实各方面的风险防范责任。

    亮点八:六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求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条例》规定了六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主要制度。其一,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其二,反垄断工作机制;其三,加强信用管理;其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五,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其六,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亮点九:一公平四保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多边投资和贸易协定,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区域投资协定的通行规则,结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国际通行的“一公平四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即维护公平竞争、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亮点十:进一步增强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一,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了管委会和驻区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其二,抽象行为接受公众评论。要求在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有关方面必须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公布和实施之间,还要预留合理期限。其三,建立行政异议制度。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其四,建立信息发布机制。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要公布国家和本市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以便利社会各方面的查询。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