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施雨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9日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关于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他们呼吁应对捐赠款物相关信息的公开频率进行明确。
修订草案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范徐丽泰委员认为,应该明确“定期”是多长时间。“到底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还是一年一次?我认为至少一年一次,最好是半年一次。因为这是影响公众对于红会财务管理的印象。”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志认为,仅仅依靠红十字会的自觉性来彻底实现捐赠款物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不够的,应当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立法强制红十字会全面实行捐赠公开,才会有利于通过增强慈善活动的透明度,更好地呵护与激发公众的爱心捐赠热情,并由此促进我国慈善事业不断获得更大的发展。”
修订草案提出,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朱善萍则认为,这样会形成红十字会“自己管自己”的状态,建议在来源和使用中间加上“数额”,并且要求审计结果“向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地方民政相关部门报告”。这样可以形成红十字会、独立第三方机构和地方行政部门“三方共同来管”的局面,对红十字会之前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能起到一定的矫正作用。
对于这个问题,冯淑萍委员认为,审计结果还应向社会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陈勇表示,修订草案第23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议将“应当”改为“必须”。“‘应当’有的时候做得不完备,它也觉得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是‘必须’,在法律上要求更严格,在其经费和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方面尤为重要。”
此外,一些组成人员提出,应将“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见证分配、缅怀纪念和人道救助等工作”写入红十字会的职责之中。
韩晓武委员提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都对红十字会这方面的职责已作出规定,而且实践中,红十字会实际上已经承担了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见证获取、缅怀纪念等重要工作。“因此,在草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有利于红十字会依法履职。”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