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食药监药生〔2015〕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 肽类激素经营管理的通知

15.01.2015  18:55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防特殊药品发生流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新版《药品GSP证书》,认证范围包括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药品。
  二、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新版《药品GSP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停止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药品,其库存的相关药品暂时封存。
  三、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药品新版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库存的相关药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企业如需经营上述药品,应按要求重新申请。
      四、各市局要加强特殊药品日常监管,按照规定频次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