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出台《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申请管理办法(试行)》

15.10.2015  09:26

      10月14日,省工商局出台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申请管理办法(试行)》,10月起,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申请、使用电子标识。
        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是指由电子标识发放部门通过技术手段,用于公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可以通过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途径。通过现场申请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通过网上申请的,应当登录“山西省网络交易监 管 服 务 网(http://202.99.222.98:8080/)”提交申请。
        提交的材料包括: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申请表;营业执照照片或扫描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如委托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工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电子标识审验发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审验通过的,在“山西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202.99.222.98:8080/)”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后为申请人提供电子标识代码下载服务。审验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60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
        同时,《办法》规定,网络经营者不得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记者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