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毒资伸贼手五年之内“三进宫”

01.07.2016  01:48
  李某为筹毒资,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获刑,却仍不思悔改。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至2015年间,李某驾车在朔州市区多个小区内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六起,涉案金额达59770元。所盗物品变卖后用于吸食毒品。法院认为,李某为筹得毒资,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却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不严惩不足以震慑犯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章艳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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