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加大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继筹资1.83亿购买68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之后,我省还将在其他领域加大政府购买行为。6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本月起,《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今年起我省将加大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承接主体须具备6个条件
按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类事项纳入指导目录
今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将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我省计划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省政府规定,今后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按照已经实施的《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残疾人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行业管理与协调。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决策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等也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禁止边购买服务边养人办事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接下来,我省还将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财政部门将理清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应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购买主体先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按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承接标准、资金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开展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和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资金。(记者 要维维)
○链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